一、目的 为项目监理部能够规范的审核开工报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公司所有的监理项目。 三、职责: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 2.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信息监理工程师负责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的核查; 3.资料室负责项目开工报告报审表和开工报告的收受、登记、流转及发放; 四、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应具备的内容: 1.项目组织机构已建立,管理和操作人员已到位,各类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和资质资料已提交审查; 2.用于该项目的机械设备已到场,机械设备完好,具备连续工作能力; 3.用于该项目的原材料、半成品已部分到场,材料质量性能满足设计要求,且所需原材料和半成品的供货合同已订立,供货时间可满足开工后的工期要求; 4.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审批;分项工程或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已向操作人员交底,并交分管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督; 5.施工所需的各种能力设施已建立,用于测量放线的座标基准桩稳定可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已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已到位; 五、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的程序: 1.承包商开工报告报审表及附件送达监理部资料室,按外来文件资料控制程序登记、填写“文件处理签”交总监理工程师批示; 2.资料员按总监理工程师批示将文件发给分管该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管该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开工报告中所列开工条件是否完备,现场核查是否与书面相符,签署意见后按照安全――信息的顺序传阅会签,信息监理工程师最后会签完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总监理工程师将审批完成的开工报告报审表交由资料员登记、复印、发放(报审表原件存档); 4.如审批意见为不具备开工条件,则承包商应在进一步完善后另行提交开工报告报审; 5.所有核查和审批的时限一般限定在48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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