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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动态
工程变更审核制度及程序
时间:2014-08-11 00:00:00 浏览:21
目的为规范项目监理部对工程变更审核,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本公司所有的监理项目。

制度参与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各方,在任一方提出工程变更时都要先填“工程变更单”。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填写后提交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必要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签转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涉及施工图纸及相关内容时,填写工程变更单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同意后转呈建设单位,需要时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签转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不涉及施工图纸及相关内容时,填写工程变更单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会签意见后,转项目监理机构。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施工单位在收到项目监理机构签署的“工程变更单”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工程分包单位的工程变更应通过承包单位办理。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变更事宜与有关单位磋商,将取得的一致意见在该文件中写明,并经相关的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本工程设计负责人等签字,此项工程变更才生效。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发出变更通知。变量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意味着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9.1项目经理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9.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项目经理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项目经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量。因项目经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项目经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项目经理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参建各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项目经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项目经理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项目经理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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