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保证监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规范监理文件的编制和报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公司所有的监理项目。 三、制度 监理项目部组建并收到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后,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进行编制;若分阶段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可分阶段编制监理规划;监理项目部的《监理规划》在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项目监理部公章后实施;《监理规划》应于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如委托监理合同中注明监理规划应经建设单位认可,项目部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前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承包方式发生变化,工期、质量等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或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控制作用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程序重新修订和报审;监理规划应分别保存于监理项目部、公司工程部;监理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工程质量控制 (6)工程造价控制 (7)工程进度控制 (8)合同与信息管理 (9)组织协调 (10)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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