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为项目监理部能够做好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本公司所有的监理项目。 三、制度 1、事故处理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国外设备资料标准或不符合国内外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或设计差错,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2、事故的分类 2.1重大质量事故 2.1.1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2.1.2建筑结构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2.1.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2.1.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2.1.5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天以上者。 2.1.6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的。 2.2一般质量事故 2.2.1返工损失一次在1―10万元。 2.2.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者。 2.3记录事故 2.3.1返工一次损失在1万元以下。 2.3.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3、质量事故的报告 3.1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并抄报监理部、业主方工程部。 3.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还应在两天内报告监理部及业主方工程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应积极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监理部和业主方工程部。 3.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在五小时内向监理部和业主方工程部报告,经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设计、现场质监站、监理部等单位参加)进行事故初步分析后,并由现场质监站转报质监中心站,事故发生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临时补强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5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防范措施三不放过。 4、处理程序 4.1在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时,根据需要要求责任单位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提供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 4.2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报监理部、业主备查。 4.3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由现场质监站、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审核。 4.4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批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事故发生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定后实施。对按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重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倒塌或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的质量事故,质量监督中心站还应及时报告部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请中心总站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4.5质量缺陷处理一般由事故责任单位完成。 4.6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处理。 5、有关事项 5.1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加该施工队伍等级的定额取费等级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 5.2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强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时,应作竣工资料予以移交。 5.3施工任务分包方发生的事故,由原单位负责按上述程序处理。 6、对有关事故的定性、责任者处理意见上各方分歧重大而又不统一,由上一级质量监督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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