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为项目监理部能够规范的审核专业分包单位,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本公司所有的监理项目。 制度总承包单位选定分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选定分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送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一般应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境内)承包工程许可证;技术能力、人员配备、机械设备;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分包单位的业绩;领导层状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状况;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其它必要的资料。如果发现分包单位所报送的资质资料有伪造不实情况或实际工作中认为分包单位不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时,可提出分包单位终止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应予执行。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如同意使用分包单位时,应在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上签认,并正式签订分包合同。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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